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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五大特点
发布日期:2006-03-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8

    财政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贯彻宣传、学习和理解该《资格认定办法》,笔者从中精选出“采购代理资格”的五大突出性特点,向大家谈谈自己的观点和学习体会。 

  1、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在省级办理,但在全国通用”。

  “采购代理资格”是财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有关采购或招标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而实施的一种资格“许可”。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可虽然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及财政部决定,但因其标准是统一的,且只有一个,因而,其法律效应在全国通用。 

  因此,凡有关单位符合相关规定,获得了“许可”的资格,那么,就获得了在全国范围任何地区接受代理采购业务的权利,这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十条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无论是在哪个省取得,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通用有效的,各地都得无条件地接受和认可,而不得变相产生各种歧视性的“欺外”行为。 

  2、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有条件要求,但无数量限制”。 

  政府采购业务不仅牵涉到采购人、供应商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还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要促进廉政建设等等,可谓是政府采购形象的具体体现。因而,并不是任何采购或招标机构都可以随意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在财政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就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关采购或招标机构要想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就必须要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但是,代理机构资格的“授予”,并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有代理资格,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十八条就对资格审批或确认机构提出了明确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领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此可见,只要“申请人”具备了规定的代理资格条件,就有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条件,而不受资格“数量”的限制。如果有些地方人为限制代理机构的资格数量就明显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3、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资格单一,但取得情形复杂”。 

  采购机构要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其最终的落脚点就是要得到一个“资格证书”,而根据申请机构自身的情况,要取得这代理资格证书,要分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要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资格,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或者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种情形是通过“延续”的方式取得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取得代理资格后,只有在资格的有效期内才有资格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旦“过”了这有效期限,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就会失效,就不能再代理采购业务了,为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的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的财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由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后,再重新发放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证书; 

  第三种情形是通过“确认”方式取得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如果逾期没有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原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就会自动失效,而资格证书失效后,如果代理机构“还想”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事宜,就只能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确认”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等到财政部门受理确认后,再为其重新颁发“代理资格证书”; 

  第四种情形是通过“变更”方式取得资格,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了变化,或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申请重新换发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否则,原资格证书无效。 

  4、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证书办理限时,但后续管理无限”。 

  按《行政许可法》及《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及十八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而对受理的材料,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或确认资格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作出不予审批或确认资格的决定等等。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基本上都是“限时”办理完结的,但,这并不等于财政部门将这“代理资格”一审批或一确认后,为申请人颁发一本资格证书就完成相关工作事宜的,其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还相当繁重。 

  在《资格认定办法》的第三十五条中就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代理资格资格证书》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看其是否存在着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行为;是否存在着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的行为;在代理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着暗箱操作等不够客观公正的行为等等,如果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另外,对收到的各种举报或来人来访反映的问题等要及时组织核实处理,以切实保障广大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5、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虽申请人分散,但认定权限高度集中”。 

  虽然政府采购业务遍及全国的各省、市、县,甚至于有些比较发达的乡镇也实施了政府采购管理,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权限还仅仅集中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各市(区)、县等财政部门还没有这种资格的认定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第四条就对此认定权限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区)、县等行政区域内的采购或招标机构要想成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只能向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而如果没有取得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就不能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作者:崔建才    文章来源:eNet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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