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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建议国家助学贷款采取补偿率招投标制度
发布日期:2009-08-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4

     本报呼和浩特电  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办公室介绍,近年来,随着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高考升学率的提高,学生求学与入学费用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虽然国家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而开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但因其客观存在贷款成本高收益小、还款得不到保障等原因而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难以深入开展。
   
  主要表现为:一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生源助学贷款开展环境形成难。有关部门开展的助学贷款专项调查显示,被调查群体中90%以上的学生及其家庭没有想过以贷款途径获得大学费用,对贫困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规定更是无从了解。究其原因,首先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金融部门认为此项贷款业务公益性质明显,对自身的盈利没多大益处不愿意涉及。其次是学校方面认为推荐学生贷款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对向金融机构提供贫困学生情况的积极性不够。第三是部分贫困学生家庭主观认为银行贷款条件苛刻,办理困难,对此不抱希望。
   
  二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财政贴息实施难。国家助学贷款条例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和离校后利息由财政补贴50%。之后国家又出台了新助学贷款政策,重新规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补贴由财政全部补贴。但该政策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应由哪一级财政贴息及怎样贴息没有规定。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财政贴息资金分渠道进行,由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分别承担。但即便如此,在部分少数民族贫困市县财政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部门办理助学贷款积极性难以有效调动。
   
  针对上述难题,基层建议:一是针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开展有效宣传。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贷款学生认识到助学贷款是由财政贴息的救助性贷款;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金融部门认识到,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盈利的性质,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提出了补偿率招投标制度,以保证商业银行在合理的盈利范围内开展此项业务。
   
  二是积极探索政策性资金支持的有效途径。针对国有商业银行顾忌贫困地区助学贷款的风险而不愿意办理的问题,可考虑提高风险补贴率或由人民银行提供政策性再贷款的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调动其开办此项业务积极性。
   
  三是确立地方财政贴息制度。应明确规定利息补贴由地方财政部门负担,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委托学校管理,并和学生签订毕业后必须回到当地财政所属部门工作六年或者直到贷款归还为止的合同,以便于财政监督还款,并以此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学生升学困难并促进少数民族贫困地取经济发展,达到多赢。
   
  四是出台毕业证管理与建立诚信体系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针对学生毕业后难以控制的问题,学校可出台毕业证管理办法。即,在学生毕业后暂时出具有效的毕业证明以帮助学生就业,等学生归还贷款后再领取正式毕业证,以便于学校及用人单位对贷款学生进行舆论和行政监督。(宋景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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