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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政采质疑答复
发布日期:2023-05-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6

    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质疑答复程序,质疑答复备查、调解机制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通知》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的,应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质疑答复的范围及权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答复内容需经采购人书面确认。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办理签收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采购人未授权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函移交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审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可以征求有关供应商的意见。采购人、代理机构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可以通知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核实。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针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全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结果以现场领取、邮寄、传真等适当方式送达,必要时,可就答复结果与质疑供应商进行现场与电话沟通。直接送达的,应要求受送达方签收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应保存邮件存根,并打印邮件送达详情存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质疑答复机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建立质疑答复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通知》还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将质疑答复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传至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备查。采购人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建立质疑调解机制,根据需要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进行当面质证、调解,做好组织协调,尽量将纠纷化解在质疑阶段,避免上升为投诉。省财政厅将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省级预算单位质疑答复情况、质疑答复不尽责引起矛盾纠纷等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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