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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道防线严把供应商“惟一关”
发布日期:2009-08-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76

  在所有采购中,单一来源是最特殊、也最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的一种采购。没有任何竞争,只能同惟一供应商签订合同,单一来源采购这种一对一的特性无形中为它烙上了“特殊采购”的标记。因为这种特殊性,国家对单一来源采购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各地也结合省情、市情,纷纷出台约束性举措。

  日前,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检察厅、海南省审计厅三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南正式跨身对单一来源采购的严控之旅。

  大框架寻求细落实

  随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检察厅、海南省审计厅三部门联合发文的印发,海南《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导入实施正轨。

  “《政府采购法》虽然提倡采用公开招标,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某些产品却只能从一些特定供应商处购买。单一来源采购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为了规范单一来源采购,国家出台了相关约束性条款。然而国家规定的标准太笼统、太轮廓化,在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在审批环节很难把握。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酝酿出台了现在的这个《管理规定》。”说起《管理规定》出台的初衷,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李清丽如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据李清丽介绍,为了制定《管理规定》的相关细则,海南参考了不少相关地市的做法,最终的版本中就借鉴了不少湖北的相关做法。

  处处设防严把“惟一关”

  《政府采购法》规定,当某种产品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对于这个“惟一”性的界定,法规中却没有相关的细化条款。在此次的《管理规定》中,海南拟定了具体的11种情形来框定这个“惟一”。

  这11种情形具体包括: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惟一一家供应商的;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经财政部同意,中央统一公开招标要求跟标的;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采购特定不动产的;采购特定产品作为教学、研究对象的;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需要采购本省企业产品的项目,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惟一供应商的。

  立足实践定规矩

  “这些‘惟一’标准的设定都是我们一些实际工作经验的总结。如对于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的,我印象中就有这样一例:在一宗儿童注射器的采购中,连续公开招标了2次,都只有安徽一家供应商投标。我们当时也在想,这种注射器的生产厂家应该很多,一家投标的现象不是很正常。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海南省内没有这种生产厂家,省外的生产厂家虽然多,但由于整个标的不大,只有100多万元,多数厂家嫌利润太少都不愿意来。”李清丽如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此外,对于条款中“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一项,李清丽也给予了解释。据其介绍,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部门而出的。如监狱系统,这些部门通常都有一些特定的生产加工企业,是相对而言比较特殊的单位。

  新老合同时间差不得超1年

  在对“惟一”性设防的情况下,《管理规定》也对《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两种单一来源采购情形进行了界定。如对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将其细化为: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紧急情况。

  同时《管理规定》指出,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不得超过1年。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呢?据李清丽介绍,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采购人拿着几年前的合同来申请报批。两次采购时间间距拉得太长,容易造成市场价格的反差太大。特别是一些电子类产品,价格下浮的速度特别快,一月一改、一星期一改都是平常事。几年前的价格和现在的价格根本不具有可参照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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