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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会影响中标吗
发布日期:2023-03-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0

■ 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有从业者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家装潢公司参与某政府采购项目并中标,其下属的分公司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已经中标,现在遭到投诉,应该取消其中标资格吗?在投诉处理期间,该公司已经从异常名录中移出,如果采购人仍然选用其作为中标人,是否违法?

回答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什么。

根据福建省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制度。《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此种制度进行了明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当企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结合上述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企业经营异常目录不应成为否定供应商投标资格的因素。

采访中,多位从业者也给出了相同的答案,并提出了如下理由。

一是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行政处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邝安杰先生的《答复意见书》明确,“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是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只有供应商被处以上述类别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

三是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企业经营异常目录重点为企业信息信用约束,由市场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不属于《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情形。在没有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作为特殊资格要求的情况下,不能据此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说。

此外,有从业者还反映,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信用平台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理论上讲,法定的网站查询不到违法失信信息可以不追究供应商责任,但很多行政处罚信息在原行政机关网站仍然可查,该方面问题该如何解决,需要再探讨。

最后,这里还涉及一个总分公司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行政机关对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将“波及”总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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