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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
发布日期:2023-03-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6

    见习记者孙瑞玉报道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根据《通知》规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为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文本,并明确有关资格条件审查要求。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通知》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在长春市本级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在法律责任方面,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被列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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