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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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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AAA证书不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
发布日期:2023-03-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7

    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规定,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提供一项AAA证书得2分,满分8分。这样的设置合理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的AAA证书都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的,但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亲密相关,因此,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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