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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要求延续执行多项政采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3-02-14    地区:    阅读次数:97


       辽宁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举措》)明确,要延续实施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等多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据了解,《举措》中提出了9个方面27条进一步稳经济的政策举措以及15个方面49条延续实施的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延续实施的政策举措包括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采购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4%—6%的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由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提高到40%。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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