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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不得将不可用商城直购项目申报成电子卖场项目
发布日期:2022-11-04    地区:    阅读次数:168

青海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通知》(青财采〔2022〕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要求,采购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通过电子卖场来规避政府采购。另外,要严格遵守电子卖场采购规则,根据实际采购需求,按照物有所值、货比三家原则择优选择供应商及商品。电子卖场的商品价格为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应通过价格对比、协商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不得无故拖延确认订单、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资金。

《通知》强调,电子卖场供应商要严格履行电子卖场入库协议,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上架产品合规,交易行为合法。严格遵守电子卖场目录管理规定,不得将不可用商城直购的项目申报成为电子卖场的项目。严禁将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另作他用,入驻电子商城的供应商资格仅用于在电子卖场进行交易,不得用于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及实体店广告宣传。

根据《通知》,青海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监管,对前期已入围的供应商,开展常态化抽检,若发现供应商存在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1个自然年内交易额为零等情形,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定期对入驻商户上架商品情况、价格异常情况、用户评价情况进行核查,对于违反协议和《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程序进行处理。


青海电子卖场.png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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