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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将处分责任人
发布日期:2009-07-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88

   昨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办法》对投标过程过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串标手段参与投标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

  省财政厅厅长刘昆在向人大常委会进行关于《办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强化了政府购买性支出行为,资金节约效果明显:2000年至2007年共完成政府采购规模1763.27亿元,节约资金223.07亿元,平均节约率11.68%,政府采购已显示出功能优势。

  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会也普遍反映广东的政府采购工作客观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价格高、质量差;二是效率低;三是监管难,容易产生贪污腐败。在此基础上,《办法》的制定显得很有必要。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执行管采分离。政府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对于部分政府采购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现象,《办法》给出了惩罚措施: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质量不符合采购需求,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严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同时明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一日内确定,并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向评审专家透露其参加的评审项目信息。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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