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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政府采购引入问责制
发布日期:2009-07-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65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公平竞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依法有序开展,近日,郑州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三方面的工作职责及行为,并将问责制引入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执行中,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谁代理操作执行谁负责,出了问题,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实际工作中,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等情况,通知强调采购单位建立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内部工作机制,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需求的确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政策功能取向。在采购项目准备环节,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决策和执行机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时要注意倾听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身处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不搞单位负责人说了算或任由经办人“全权负责”,对于重大采购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和监督,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技术和商务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实际,不能因要求过高,造成废标过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国货、中小企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郑州市引入了问责制,要求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应熟悉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能力和政治素质,能广泛听取各种合理意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失误,谁代理操作执行谁负责,出了问题,对人对事,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应如实统计填报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并按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通知中强调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和《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可以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核查,也可以对一定时期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开展综合检查。同时,要建立廉洁承诺制度,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要继续按照《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执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所做出的廉洁自律承诺和反商业贿赂承诺,都要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连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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