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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当控制专家“出镜率”
发布日期:2009-07-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16

    目前由于一些省市本来自身人才储备就不多,同时还坚持着评审专家宁缺毋滥的准入制,所以评审专家相对紧缺。这就造成了“一遇到这类的项目,就是这几个专家来评审”的现象。那么评审专家的抽取机制和保密机制形同虚设,很难避免一些供应商利用“情和利”来笼络评审专家。同时,由于一些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很多人才“富足”的省市在某类采购项目上也会出现评审专家缺乏的现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般都是各个行业的精英,在他们自己的行业中,全省市乃至全国的业内人士可能都认识他们。”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近期在谈到评审专家的时候说,“这就需要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要保证洁身自好。但是我们都是凡人,要求评审专家在长期供应商这种长期的攻势下还保持清正廉洁几乎不太可能。”笔者认为,只靠评审专家自己洁身自好是不够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控制评审专家的“出镜率”。

  在财政部和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提出: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这就说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评审专家的“出镜率”是有一定控制的。既然给出了“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三次”的基本标准,那么各地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时候,即便是有困难也不能“超支”太多。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起一个类似于专家回避制度的“控制出镜率”制度,如果发现某位或者某些专家一年之内被抽取到的次数超过三次,就应该让这位专家“回避”,另抽取一位专家进行评审工作。而确实存在困难的省市或者是行业,相关政府采购部门也可以考虑在外省借专家进行电子化远程评审等手段,化解眼前的矛盾。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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