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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下旬开启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2-07-27    地区:    阅读次数:182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上海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本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通知》,本次监督检查项目范围是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未退还保证金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除外)以及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保证金收取或退还的政府采购项目。

《通知》强调了本次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一是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违规行为;二是否限制保证金提交或缴纳方式;三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四是否逾期退还保证金。

关于专项监督检查时间进度安排,《通知》明确,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级开展、联动实施,共分为工作布置、自查自纠、抽查复核、总结巩固四个阶段。其中,工作布置阶段时间为2022年7月下旬,市财政局负责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发送专项监督检查通知,区财政局负责向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发送专项监督检查通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同步设置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分别受理市级和区级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问题举报反映,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举报联系方式》。

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022年8月,本市各级预算单位及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对专项监督检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核查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和保证金账户往来款项。如果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举一反三、即知即改的原则进行整改。其中,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照“谁收取、谁退还”的原则,立即清退质量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市、区两级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所属预算单位数据后填写自查表,8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相关社会代理机构填写自查表,8月底前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抽查复核阶段时间为2022年9月,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及相关举报线索,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选取部分预算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市财政局结合2022年度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选取部分社会代理机构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进行抽查复核,依法处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于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问题,如果在自查自纠阶段未及时整改,财政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主体,并予以通报。

总结巩固阶段时间为2022年10月,各区财政局于2022年10月15日前形成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市本级和区级监督检查结果,形成本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在此基础上,充分应用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结果,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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