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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采购,交付车辆时才提供公告截图,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2-07-14    地区:    阅读次数:264

案例回放


某地水罐泡沫消防车采购项目,采购3.5吨消防车和8吨消防车各1辆,预算金额14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车型必须为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产品,反而对交付车辆时提出了如下要求:供应商交付的车辆须为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交付时提供公告截图复印件。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的90日内交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合同规定,供应商在整车交货期前,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定型实验报告、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签发的车辆免征购置税手续证明资料,满足国内机动车辆上牌有关规定。

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购人在车辆交付时才要求提供公告截图复印件”,就意味着投标时的产品可以不是《公告》的车型。


问题引出


不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可以先参与投标,再申请车型公告吗?对采购人来说是否有风险?


专家点评


车型公告是准入性门槛,应在投标时提交

据记者了解,绝大部分车辆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应为工信部发布《公告》中的企业,投标时提供《公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报产品应为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提供《公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有少数特种专业用车会要求中标供应商“交付时提供公告截图复印件”,以消防车采购为主。

对此,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相关人员不赞同上述项目的做法。第一,工信部的车型公告是作为车辆销售的一个准入性门槛,即便供应商进行了承诺,但也没办法保证90天内肯定能进入《公告》;第二,如果实在属于特殊需求车型,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销售,至少在投标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已经申请的相关记录,并且承诺在规定期间无法进入《公告》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咨询了工信部相关部门,得到的解答是,“车型不是《公告》内的,不能进行生产销售,至于申请企业能否在90天内进入《公告》,不能完全保证。”需要注意的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信部发布《公告》的时间也不太确定。

所以,即使投标时供应商已经向工信部提交了申请,承诺三个月进入《公告》,那也不确定,会给采购人带来很大的采购风险。

进入车型公告目录前,可用承诺函替代吗?

“在消防车采购中,因为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销售,所以采购文件会要求投标人承诺中标交付时提供车型《公告》复印件。”某专用车企业项目负责人介绍,这种承诺制的做法在一些定制的车辆采购中不少。那么,承诺制是否适用于还没有进入《公告》的产品投标呢?

“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车辆销售的准入门槛,相当于车辆投标的强制性资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介绍,强制性资质不适用承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特别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承诺制。

上述项目采购的是消防车,能否进入工信部发布的《公告》,决定着消防车是否上牌、销售,具备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不应适用承诺制。


法规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承诺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修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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