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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能设为实质性条款吗?
发布日期:2022-06-17    地区:    阅读次数:155


案例回放


某园林中心公园维保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390万元。招标文件中,将电工服务人员拥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设置为实质性条款,A供应商认为该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提出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属于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作为实质性条款。


问题引出


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可以作为实质性条款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特约专家谢言俊指出,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如果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与采购需求有关,应当将其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介绍,公园电工岗位服务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园区内高低压配电房、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建筑(含厕所)的水电设施、以及园区所有自来水设施、水池设施、道路庭院灯及草坪灯等水电设施进行维保维修。可以看出,以上工作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完成,所以,应当将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为实质性条款。

据了解,在2021年11月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特种作业人员”职业为准入类职业资格范围。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等6个操作项目。

在此背景下,此项目招标文件中将“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为实质性条款,符合规定。


法规链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

一、电工作业目录

为保障电力系统、电力建设施工、社会用电和进网作业电工人身安全,将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6个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见附件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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