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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7月起发布公告的采购项目需严格按照19号文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2022-06-07    地区:    阅读次数:165

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以下简称《通知》)。向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并从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强化数字化支撑保障;加强政策指导督促;做好多部门协调配合等五方面作出了要求。

根据《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级部门已完成采购需求审查和计划备案等具备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开展采购。

《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文件编制等工作衔接,确保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19号文规定执行。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通过其他渠道,如线下报名、指定邮箱报名等方式重复或有偿获取采购文件。鼓励中标(成交)供应商、金融机构依托政府采购合同,通过采购一体化平台申请、发放“政采贷”。取消收取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在强化数字化支撑保障方面,《通知》规定,充分发挥采购一体化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系统规则控制和预警提示功能,促进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在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评审等采购执行交易全过程有效衔接、贯彻执行。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实现预留采购份额和合同授予情况的动态统计分析,便于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实时查询、跟踪督促政策落实。

《通知》明确,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抓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的统筹协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各级财政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指导,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通知》强调,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分工安排,财政厅要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对接,协调相关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的门槛,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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