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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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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质体现实力不可取
发布日期:2009-07-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37

   近日,某采购站采购一批医疗设备,采购方式采用邀请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有A、B、C、D共4家公司参加了投标,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打分,B公司报价适中、相关业绩优秀、实力较强,得分最高,推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布并签订完采购合同后,A公司投诉B公司其投标文件中有一份资质证明文件是虚假的,此次招标结果应该无效。

  在招标采购的前期,采购方还组成了考察组,按照本次采购对供应商资质的要求,以是否拥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7项资质证明文件为标准对这4家公司进行了资质审查。审查通过后,才确定其作为本次采购潜在供应商,并发出了招标邀请。鉴于此情况,招标时要求各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只需要提供上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而对其他资质证明文件没做硬性要求,也不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于是,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时,也只重点审查各投标人是否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7项资质证明文件。然而,A公司质疑B公司的这份资质证明文件却不属于上述7项资质证明文件之一。

  采购站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B公司提供的这份资质证明文件确实属于伪造。

  这时对于是否终止B公司的采购合同发生了争议。一方认为:B公司弄虚作假,提供伪造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该取消B公司的中标人资格并终止采购合同;另一方认为:B公司提供的虚假资质证明文件不属于本次采购要求资质,未作为评分项目,并未导致其得分增加,更未因此导致其中标,不构成终止采购合同的理由。

  通过该案例我们应该思考的是:怎样堵塞采购活动中发生的漏洞,确保采购工作的规范、高效。

  一、规范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为了展现公司实力、增加评委的印象分,本着宁多勿少的想法,把与招标相关和不相关的资料文档都向投标文件里塞,以至于投标文件是越做越厚,越做越“花哨”。使得评委评标时不便于查阅确实是响应招标要求的关键要素,也没有时间和精力逐一查看和审阅投标文件的每一项内容,造成了容易发生上述案例的情况。

  所以,很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投标文件制作的格式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消肿”。

  一些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推行电子投标,可以采用填表单的模式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既能促使投标文件格式制作的标准统一,又能准确相应招标要求,便于评委对各投标人进行横向比较和评审。

  二、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

  在上述案例中,若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携带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以供评标委员会现场审验,B公司就不能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蒙混过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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