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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内蒙古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机制及成交原则调整了
发布日期:2022-03-31    地区:    阅读次数:25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前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对电子卖场商品的监管水平,规范供应商商品上架行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正式启用标准商品参数体系。各级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标准商品参数体系规定的品目、品牌、参数等内容要求录入及上架商品。未按标准参数上传的商品将无法上架。对于标准商品参数体系中不存在的商品品目、品牌对应的已上架商品,电子卖场将统一进行下架处理,相关供应商应按照标准商品参数体系要求重新上架商品。各级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应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标准商品参数体系要求,及时对已上架的商品进行调整。5月1日前供应商已上架的、未调整的商品尚可在电子卖场进行销售,但5月1日后电子卖场将对未调整的商品统一进行下架处理。因未及时进行商品调整所导致的无法交易后果,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

《通知》还对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机制及成交原则进行了调整:

一是取消自治区本级“网上竞价”厂商模式。原自治区本级网上竞价入围厂商和经销商需重新申请自治区本级“常态化征集货物类网上竞价供应商协议”。

二是取消自治区本级“汽车馆”厂商模式。原自治区本级汽车馆入围厂商和经销商需重新申请自治区本级“常态化征集货物类乘用车客车供应商协议”。

三是取消厂商上架维护商品模式。由原厂商上架维护商品模式改为各入围供应商自行上架维护商品。各入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标准商品参数体系录入及上架商品。

四是调整自治区本级网上竞价“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成交原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按以下成交原则执行: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作废标处理。报价供应商满足三家的,报价不同时,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时,以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选择非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说明理由,选择理由将与成交结果一起进行公告。

五是汽车馆成交原则不变。

《通知》明确,按照电子卖场标准商品参数体系要求,为确保电商商品信息更加完整、规范,便于采购人精准选购,互联网电商接入接口规范将进行调整和升级。各互联网电商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互联网电商接入接口规范V2.0》及时进行接口升级改造,并按要求开展电商接口联调测试工作(接口联调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互联网电商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的方式不变,仍通过API接口录入及上架商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互联网电商接入接口规范V2.0.pdf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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