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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提供样品,应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21-12-27    地区:    阅读次数:452

 

湖北省某地“消防救援队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消防手套、灭火防护靴、呼吸器等38种消防救援设备的样品。业内资深专家认为,这些设备属于可以批量生产的工业品,不需要供应商提供样品。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消防设备属于特殊装备,提供样品可以降低产品故障风险。那么,在政府采购领域,是否应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哪些项目适合提交样品,哪些不适合呢?

要求样品需谨慎能不要则不要

一直以来,由于《政府采购法》未对提供样品作任何规定,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决定。正因如此,在实操中不时会出现因为样品要求不当引发的质疑投诉。

针对上述灭火救援装备项目要求提供样品,一位业内资深专家认为完全不需要。“消防设备属于可以批量生产的工业品,国家已制定了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通过技术参数等可以描述采购需求。”

“消防设备属于特殊装备,这类产品的采购涉及到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关乎到消防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样品可以降低产品故障风险。”一位采购代理机构总经理表示,比如防火服,采购人要考察产品材料、加工技术等;比如呼吸机,采购人还要考虑佩戴的舒适程度,另外提供样品的成本不高,企业一般会专门准备一批样品。”

随后,记者联系到操作上述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该项目联系人介绍,消防手套、防护靴等产品并不是普通的手套或者靴子,而是消防专用,有特殊要求;另外项目将提供样品作为评分项,如果投标人不提供,也有资格参加。

2017年7月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首次对样品适用、评审、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不得”如何理解?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87号令答记者问中指出,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

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要轻易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一方面增加投标人负担,另一方面容易引起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是否要求提交样品,采购人应该遵循‘能不要则不要’的原则,避免加重供应商负担。”业内专家建议。

通用产品不宜要求提供样品

按照87号令规定,究竟哪些项目适合提供样品?哪些不适合呢?

“在实际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完全用技术规格准确描述某个产品,其实是有难度的。”上述采购代理机构总经理指出,对于服装、家具等采购项目,采购人往往提出个性化需求,而且需要考虑产品材质等,如果样品成本不高,可以要求提供。

“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产品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业内专家建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也表示:“能用文字或图片等表达清楚的,尽量不要提供样品。”比如,对于技术标准统一的通用产品,一般不应该要求提供样品,如果需要判断产品质量,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

此前,在一个塑胶跑道项目中,有采购人咨询能否要求提供样品。专家表示,塑胶属于标准工业品,跑道设计用图片、文字、视频也可以完全描述,因此尽量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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