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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与合同签订期
发布日期:2021-09-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1

    ■ 记者 杨文君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收到这样一则案例稿件:A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投标截止日为2021年3月1日,供应商B参与了A项目投标,并于3月1日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有效期为90日。3月2日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B获得中标资格并于3月2日获得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后,采购人C一直未与供应商B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直至2021年7月2日采购人C联系供应商B商讨签订合同事宜。结果该事件引发争议,有人提问道:“在供应商B投标有效期届满后采购人与中标人还能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投标有效期和合同签订时间没有实质上的联系,是独立的两个问题,完全没有必要混为一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有效期由招标文件规定,并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合同签订时间与投标有效期是否届满没有联系,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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