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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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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供应商不良行为
发布日期:2009-06-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67

  要防范供应商不良行为,首先要对这些行为有清楚的认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有很多种,影响的大小也各不相同。结合实际采购活动中所发现的问题,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骗取准入资格

  为了得到采购方的亲睐和认可,有很多供应商采用各种不正当的方法,以骗取准入资格,进入供应商库。

  有的供应商在招标和谈判中提供虚假情况,串通、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得认证资格;有的供应商则在采购的前期过程中向有关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竞争性谈判竞价和询价小组成员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获得采购标的等相关信息,或直接获得采购项目。

  违反合同规定生产

  供应商在获得采购合同之后,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照图纸和技术参数要求,组织生产加工。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为了经济、物质等各种利益,一些供应商未依照规定办事,造成了不良的后果。

  有些供应商擅自更改图纸和技术质量标准,随意改变生产工艺;有些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用半成品、残次品以冒充成品;有些供应商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延误交货期;有些供应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功能缺陷,但是因心存侥幸或者不以为然而隐瞒不报;此外还有因各种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时间交货,或者出厂验收时产品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等问题。

  交货后不履行相关义务

  在很多采购活动中存在着“重生产,轻服务”的思想,一些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从采购招标开始到交货期间表现得尽职尽责,然而在交货过程及其之后就改变了态度,对待后续保障环节不重视,放松要求,推诿责任。

  一些供应商常常违反装车、押运规定和要求,导致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或丢失;而有些供应商则在交易完成之后违反双方约定和有关规定,不积极有效地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不配合采购单位工作

  同时,在采购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供应商采取各种手段,对采购单位工作不予配合或消极配合。有些供应商在中标或洽谈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物资采购机构按时签订合同;一些供应商则在采购招标中标和签署合同之后,不按双方约定履行采购合同,同时对待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也采取不配合态度;一些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有意加大生产成本提供虚假凭证资料、牟取暴利;还有一些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生效期间,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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