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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制度改革全面铺开 稳步推进
发布日期:2009-06-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48

    7年前的六月,一部从立法到颁布仅仅耗时3年的法律--《政府采购法》,开启了我国政采领域一项崭新的体制改革。7年后的这个六月,我们将夏的火热、秋的沉淀、冬的坚持、春的守候全部收入囊中,以“纪念”二字轻轻表达对政府采购事业全部的情感、无限的感慨和永不动摇的追随。因为,当我们眼看着政府采购事业诞生时,我们的事业也获得了新生;当我们感受着政府采购事业成长时,我们的经历也在不断丰富。

  回望,在《政府采购法》羽翼之下的一部部法规、一篇篇规章,就如同挂在时间之墙上的老照片,记录着每个时期政府采购事业的“面容”和我们的脸庞,更如一支勾画蓝图的神奇之笔,一点点地让采购制度改革有了今天的模样。

  那是《政府采购法》实施当年--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将刚刚开头的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全面铺开;这年冬天,《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赋予“专家采购”以实际意义。

  那是《政府采购法》颁布的第二年--2004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将我国最重要的采购人群体--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框”入规范运行轨道;被业内人士称为“18号令”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首次将《政府采购法》如何操作细化。从那时起,这个部门规章一直是指导实际工作最重要的细则之一。同样在这个夏天,《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颁布,构建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管理框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正式开启了我国的节能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大意义开始彰显。

  那是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迅速增长的三年--2005、2006、2007年,《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引入市场化竞争的轨道;《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确保了我国的节能采购有法可依;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三个办法将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导向在采购领域落实;《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制度。

  那是百年奥运圆梦北京的一年--2008年,随着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再一次调整,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得到巩固,《含有密码技术的信息产品政府采购规定》让我国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

  今年--2009年,《政府采购法》颁布的第七个年头,借助去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东风,国务院办公厅于4月1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至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掀开了全面发展的新篇章。


延伸阅读:

  细则类规章 小处入手规范政采

  《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之后,国家在此后的7年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其中有一部分是专门细化各项业务、明确各类主体权责的。正是这部分法律法规,使得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总体蓝图拥有了最基本的颜色,也为其他规定的出台和具体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从实践中看,这部分规定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用得最多,以至于常常被摆在从业者的案头以便随时翻阅。

  首先是综合部署类规章。《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当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通知,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铺开。这一制度的颁布,提高了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知,也强有力地增加了改革的分量。今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借助去年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东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第二次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地整体部署,时间选在了《政府采购法》颁布的第7个年头、实施的第6个年头,助推了政府采购事业的蓬勃发展。

  其次是操作细则类规章。2004年7月,财政部3个部长令同时出台,给政府采购的实践操作翻开了一个崭新的篇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让“摸着石头过河”的政府采购从业者们找到了正确的方向。从三个部长令出台的背景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一年有余,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实践丰富了,对制度、理论指导的需求也自然大幅度增加,原有《政府采购法》的框架性规定有些不够细化,显然不能够满足当时实践者的需要,国家就在此时针对呼声最高的三个部门率先出台了部长令,以解决当时业内最为棘手的问题。

  最后是主体规范类规章。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断绝了采购行为中买方和卖方的直接接触,从而使公平公正有了基础性保障。为了能够在这种状况下采购到既满足采购人需求又符合政策要求的产品,《政府采购法》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引入到了新的制度当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代理机构的准入指明了方向。2003年11月17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如何使用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拥有了详尽的依据。在这一制度规定的指导下,各地迅速制定地方评审专家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次年10月,财政部也下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王巍)

 凸显政策功能 节能环保有法可依

  让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科学引导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向,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一。《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的7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法规和规章,为政府采购充分发挥政策功能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6年初,《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做了明确规定。

  在这一纲领的指导下,2006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6日,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如何认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做了原则性规定。

  在这一基础上,2007年4月3日这一天,财政部出台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从政府采购的预算、合同以及评审环节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04年,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确定了节能产品范围。2007年12月5日,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对节能产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并确定空调机、双端荧光灯和自镇流荧光灯、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这一规定,让节能产品从“优先”采购升级为“强制”采购,更体现出节能产品清单涵盖范围的科学性。

  对于环境标志产品,有关部门一直给予高度重视。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并规定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形式公布确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

  2007年3月14日,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对清单进行了调整,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更科学更全面。(刘燕)

 中央单位率先垂范 狠抓规范采购

  在政府采购这场盛宴中,中央单位采购规模无疑是一块颇具诱惑性的大蛋糕。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四个系统的几百家主管全国各类事务的单位聚成一个采购人群体,其采购需求量以及采购行为的示范效应、社会影响力可见一斑。但由于每个单位性质不同,所处地位特别,因此执行起采购工作来也各有各的特殊情况。规范好全国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央单位是一块重要阵地。为此,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制度规章来打造中央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体系。

  2002年10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从采购管理与组织实施、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工作程序、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为崭新的政府采购工作勾画了框架。它同时还宣布将研究制定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备标准及公务用车配备的管理办法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004年7月23日,财政部向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了一份重要文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根据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将所有中央单位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确它们各自在系统内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分工。《办法》同时还解决了中央单位常常因资金来源多样化而无法判断采购行为性质的难题,明确和强化了财政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向所有中央单位印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之后,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一些“硬指标”迅速形成,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王巍)

健全制度 确保集采顺利实施

  如何保障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摆在国家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7年以来,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在各地的开展,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和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

  为正确开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2003年11月17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从内容、要求、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及责任等角度和环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在2003年至2007年的时间内,该办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依据,为规范中央和地方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2004年8月11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应运而生。作为供应商救助机制体现,该办法充分考虑了在政府采购行为中供应商的弱势地位,对各方面有可能出现的损害供应商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供应商维权规定,平衡了政府采购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随着实践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投诉行为,避免无根据投诉等不良现象的发生,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对供应商的投诉行为以及投诉受理审查工作做出了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重要性;对不予受理的投诉进行书面告知;投诉书允许修改但不是无期限允许修改,而是要在限定期限之内进行投诉书的修改;对涉密事项的投诉要提供依据以及要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等。 (刘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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