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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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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过程须全程记录
发布日期:2009-06-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72

       ■如何保证开标工作顺利完成(十二)
  

  状告别人为何是自己受罚

  “开标的时候,你们已经说过如果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能履约的,怎么现在还没履约,采购人找我们麻烦了。”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着急地给Q公司的项目经理打电话。但没想到Q公司的项目经理却坦然地说:“我们的投标文件中已经说了采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在两个月之内履约。”

  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一听就急了:“你们的开标一览表没有明确交货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有交货时间的,所以开标的时候我们和你确认过,你们说了一个月后肯定能给我们交货的。”“但我们现在手里没有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家具了,所以最迟也还要半个月才能交。”Q公司的项目经理如是说。

  和Q公司的项目经理交涉无果后,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又和采购人进行了沟通。但采购人代表却表示,如果Q公司这么晚才供货的话,他们将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并请求代理机构向Q公司索赔。

  多方沟通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后,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便和当地财政部门沟通,请求当地财政部门对Q公司进行处理。但当财政部门向Q公司进行核实情况、准备对他们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时,Q公司的项目经理却进行了这样的辩解:“开标时,我们没有说过我们什么时候交货啊,倒是在投标文件中做出过承诺。”而当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调查,以证实Q公司说的情况是否属实时,代理机构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因为代理机构在此次开标中并没有做任何记录。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最终Q公司没有被处罚,倒是代理机构遭到了处罚。

  开标过程应当备案

  湖南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建议,开标过程最好做详细的文字或摄像记录。同时还可以让报价供应商签字确认,然后存档备查。这是保证开标过程透明和公正、维护投标人利益的必要措施。在业界专家看来,要求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可以使“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投标人行使要求复查的权利,有利于招标人不断地自我完善,加强管理,少出漏洞。此外,还有助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开标过程的记录应当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具体参加的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出现的问题等等。“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亚行采购准则》以及瑞士和美国的有关法律都对此作了规定。” 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如是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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