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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原则上不再收取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发布日期:2021-07-14    地区:    阅读次数:258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9〕114号 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完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指导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低价风险担保或者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应对上述招标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无条件予以响应。

严格处罚放弃中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导致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规范低价风险担保。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明确担保金额、提交截止日期等具体要求。招标人应当充分考虑中标候选人低价风险担保提交、手续办理时间等因素,从招标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到中标候选人将低价风险担保提交送达至招标人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候选人拒不提交或者在约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撤销中标通知书,并在约定的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以保函形式提交低价风险担保的,所提交的保函必须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放弃中标后原则上应重新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原则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指导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原则上不再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费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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