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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位评审专家不听代理机构劝告乱评审,被处理
发布日期:2021-06-25    地区:    阅读次数:193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财政局通报,评审专家崔某和黄某在某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不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且不理会采购代理机构的提醒,执意坚持错误的理解,拒绝更改评审结果。

根据通报,在磋商文件没有明确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并且已将价格分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下,评审专家崔某和黄某主观推定本项目报价方式为“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金额为本项目最高限价,以此认定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评审现场复核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提醒磋商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但崔某和黄某坚持认为已按自己理解的采购文件评审,未更改评审结果。

泸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崔某和黄某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并责令其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以下为通报全文——

关于中止评审专家崔朝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通知

崔朝晖(SC2311286):

我局收到举报,反映你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城西客运站周边绿化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012021000257、zjg202103222)中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经开展财政监督,2021年5月19日,你参与了本工程项目的评审活动,在磋商文件没有明确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并且已将价格分作为评审因素的情

况下,主观推定本项目报价方式为“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金额为本项目最高限价,以此认定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四川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评审现场复核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提醒磋商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但你坚持认为已按自己理解的采购文件评审,未更改评审结果。

该事实有《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对城西客运站周边绿化项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评审结果进行调查核实的函》(泸两江建管函〔2021〕2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城西客运站周边绿化项目”评审异常情况的报告》《调查询问笔录》、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为证。

综上,你在本项目中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时间从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并责令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特此通知。

泸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7日

关于中止评审专家黄蕾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通知

黄蕾(SC1002438):

我局收到举报,反映你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城西客运站周边绿化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5012021000257、zjg202103222)中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经开展财政监督,2021年5月19日,你参与了本工程项目的评审活动,在磋商文件没有明确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并且已将价格分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下,主观推定本项目报价方式为“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金额为本项目最高限价,以此认定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四川艺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评审现场复核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提醒磋商小组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但你坚持认为已按自己理解的采购文件评审,未更改评审结果。

该事实有《泸州两江新城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对城西客运站周边绿化项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评审结果进行调查核实的函》(泸两江建管函〔2021〕2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城西客运站周边绿化项目”评审异常情况的报告》《调查询问笔录》、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为证。

综上,你在本项目中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3个月(时间从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9月23日)并责令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特此通知。

泸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7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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