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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招投标公示2月1日起推行新规定
发布日期:2006-01-25    地区:浙江省-绍兴市    阅读次数:382
      为鼓励各招投标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绍兴县招投标中标公示从2月1日起将实行新规定。

     规定明确,凡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并由招标采购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在开标当天发布公示,公示期从开标次日开始算起,在公示期满后招标采购人才可签发中标通知书。针对投标人伪造业绩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对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进行公示的同时,对有业绩信誉条件的招标项目,对其在报名或开标时提供的作为资格条件或计分的业绩信誉情况一并进行公示。

     为有效维护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采购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县招标办申请核查。经核查后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招标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对故意虚构事实,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对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成交的,其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中公开。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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