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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聘请专家,费用是由财政部门出吗?
发布日期:2021-05-06    地区:    阅读次数:137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聘请专家,费用是由财政部门出吗?

答: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所需专家论证出具论证意见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质疑阶段没有得到圆满解决的问题,或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一般情况下,问题比较复杂或处理难度都比较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于入库专家的技术专业水平、从业年限、实际操作能力、是否在工作一线,都不尽相同,就和医生一样,同样是医生,主治医师与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院士的专业水平都是有区别的,大多数病人在医院看医生时都挂专家号。财政部门受理供应商投诉时,需要的行业专家要具有较高技术专业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出具的结论要具有权威性,不能模棱两可或存在瑕疵,不能在行政复议、诉讼阶段被其他专家出具的意见而推翻。这样会给财政部门带来被动,会引起供应商、公众的误解,误认为财政部门不公正、有意袒护被投诉方,那样问题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就更加严重了。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一般不再使用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避免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存在违规行为,若让其参加供应商投诉论证会,其论证意见就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供应商投诉处理的结果。


鉴于以上情况,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一是其聘请的论证专家,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二是不再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三是从专家库择优选取具有多年实践经验、具有较高技术专业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仍工作在一线的行业权威人士担任论证专家。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评审专家的费用,应比照“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来源:金牌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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