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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就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征求意见,赶快来提!
发布日期:2021-03-17    地区:    阅读次数:11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全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自治区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成专门调研组赴浙江省杭州市学习调研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制度建设相关事宜,后结合自治区电子卖场建设实际情况和我区政府采购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经与电子卖场运营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多次沟通、商议后,在总结自治区电子卖场试运行一年来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由九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电子卖场建设依据、适用范围、运行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采购人管理,主要阐明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履行的职责;第三部分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定义,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的条件和入驻方式;第四部分商品管理,主要包括电子卖场销售商品需符合的条件、商品的上下架管理、商品的价格监测和动态监控等内容;第五部分交易管理,主要包括电子卖场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方式的适用范畴、交易规则和成交原则等内容;第六部分合同和履约管理,主要包含电子卖场合同签订、合同公示、合同履约、合同验收和合同支付等内容,为优化营商环境特别规定采购人应当自货物、服务交付或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 日;第七部分诚信管理,主要包括对电子卖场交易主体开展诚信评价、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失信处罚等内容;第八部分监督管理,主要阐明电子卖场各方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在电子卖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部分附则,主要包括本办法的解释权、免除条款和实施日期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inermgzfcgc@163.cmo)或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财政厅政府采购处(邮政编码010098),并在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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