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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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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产品技术优势是专家论证重点内容
发布日期:2009-05-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30

   “专家是政府采购中的重要力量,我们有必要借助专家的专业水准来保证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结果的科学性、权威性,但如何发挥政府采购专家的作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有清醒的认识。”在某市的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是说。他认为,无论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均应明确各自职责:评审专家只提供论证的意见和证据,审批采购方式等权责只能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出。

  这番话源于会上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困惑来自于在专家论证过程中,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该如何明确的问题。

  在会议讨论期间,有人反映,部分咨询专家在做论证时并不遵守相关规定。例如在论证项目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只在论证意见中简单地注明“只能在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结论。又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我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示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但部分专家在论证意见中简单地注明“国内无此类产品”。“为什么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为什么必须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没说明白,但作为专家论证意见又必须尊重,这让我们很矛盾。”

  对此,一业内人士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评审专家并不清楚论证意见的内容,监管部门也未明确提出要求;另一方面,可能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自身职责并不了解,或为了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他表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承担着监管政府采购活动、推动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职责,因此在专家论证过程中应学会对专家提要求。如在购买进口产品时,应提供具体的设备型号、技术规格、产地等内容,标明国内相关产品技术参数的规格和外国同类产品的技术规格,以对比国外产品技术优势所在,这才是专家论证的重点内容。至于能否购买进口产品或适用何种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职责,评审专家不应做出能与否的判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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