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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勿提倾向性需求
发布日期:2009-05-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342

    为了给学生创造更加优质的学习环境,某市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拟打造一流的教学软硬件设施。于是,该校开始着手进行对电脑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此前,该校使用的一直是某国际品牌的电脑。该品牌电脑不仅性能良好,经久耐用,而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学校与该品牌的供应商建立了融洽的关系。
  
  于是,该校领导在下发采购预算后,明确对采购承办人员提出,希望该品牌电脑中标。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不能指定品牌
  
  该校委托了在当地口碑不错的某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在与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沟通时,采购人代表、该校电脑培训班李老师明确提出了要求,“我们就需要××品牌的电脑,其他的品牌一概不予考虑。是否有什么办法,既能满足我们的要求,又符合法律要求的各种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拒绝了这一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你们不能指定品牌,更不能要求我们按照你们的思路来工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这一委托事宜流产。
  
  供应商质疑:
  
  采购人倾向性太明显
  
  之后,该校另行委托当地某招标代理公司继续进行电脑的采购工作。
  
  该招标公司经过研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地组织了当地一些专家对该批电脑的性能需求进行了论证,并指导采购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在项目前期工作准备充分之后,该招标公司发布了招标公告。
  
  但是,招标公告发出后第二天,当地某国产品牌供应商即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了质疑。
  
  质疑供应商的理由是,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五条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电脑须具备某一技术指标。而目前,国内品牌电脑以及其他国际品牌的电脑在这一指标上都是缺位的,仅仅只有××品牌电脑具备这一指标。所以,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人购买××品牌电脑的倾向再明显不过。
  
  对此,招标代理公司答复,“对于这一条款,我们之前已经会同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质疑供应商据理力争,“专家的意见只能参考,你们做没做过市场调查?市场的现实情况专家不一定了解。”招标代理公司无言以对,随即将这个答复权利“让与”采购人单位。收到书面质疑,采购人代表李老师惊觉,“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这么高啊!”
  
  专家:
  
  倾向性条款不能提
  
  业界专家指出,在招标过程中,如果采购人提出的招标需求条款具有歧视性或者倾向性,不仅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还会影响竞争的充分性,无法合理保护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因此,采购人提出公正合理的需求,并将这些需求客观地反映在招标文件上至关重要。这是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采购人提出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采购人不懂所需物品的参数指标,他们仅仅是参考某一型号照抄照搬;第二种情况是采购人对所需物品具有强烈的个人偏好和倾向性,采购之前,即已在心中确定了供应商人选。
  
  对此,专家表示,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处理往往相对简单,只要采购代理机构讲清事实和道理,并帮助采购人修改指标即可。第二种情况比较麻烦。采购人倾向强烈,一般拒绝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甚至在压力之下将某些歧视性指标隐藏在某些条件之中,让人不易察觉,给采购操作造成更大困难。
  
  专家提醒,采购人切忌提出有倾向性的需求条款。这样做不仅不利于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给代理机构的操作设置重重障碍,更重要的是,容易引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最终造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后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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