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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发布日期:2009-05-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63

   “湖北省信息中心申请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运维’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现对社会公告,如有质疑,请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这是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近日发布的“信息中心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运维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里的内容。该公告还详细介绍了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单一来源的理由、拟单一来源的成交供应商名称以及拟成交价格等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使用最常用的搜索引擎就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搜索后发现,类似的公告绝大多数都是为了告知采购结果,而非为了便于社会监督。
  
  近期,湖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是我省今年在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方面的一项新举措。”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告诉记者,对于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进行公示,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方便广大供应商监督该项目是否适用这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虽然对单一来源方式的适用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单一”采购的情形。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暗箱操作将得到有效监管。对于这一规定,业界专家表示,“它使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程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适用范围更具体
  
  《管理规定》不仅重申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而且还对“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和“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进行了界定。
  
  “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主要包括:“只有惟一供应商的,主要指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只有一家供应商”、“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后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的”、“采购特定不动产”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则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这两种情况的明确使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审核和处理单一来源采购相关问题时有了可操作的依据。
  
  组织采购人以外的专家论证
  
  根据《管理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据魏承玉介绍,属于“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且升级改造经费小于原开发经费”、“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等情况的,在审批采购方式时将依据专家论证的意见做出。
  
  据介绍,专家组应当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不得参与项目论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论证意见书面通知采购人。专家成员名单、论证时间、论证地点在专家论证意见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审批情况至少公告5天
  
  据魏承玉介绍,根据《管理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的审批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采购内容、供应商拟成交价格、专家组成员名单、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密除外)。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应在采购前予以公告,公告期内没有异议的,可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应在采购活动完成以后予以公告。
  
  “这些规定都将对试图违规操作的采购人形成有效的制约。”魏成玉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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