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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供应商迟到了,采购项目能否延迟开标?
发布日期:2020-12-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6

  问:投标供应商迟到了,采购项目能否延迟开标?

 

  答:采购项目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开标。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视为认同开标结果。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问:投标保证金如何依法退还?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问:采购档案依法应由谁保管?

 

  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评分项可以用优良中差来打分吗?

 

  答:不可以,评分项应量化,优良中差不是量化指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问:评审专家拒绝签字怎么办?

 

  答:视为同意评标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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