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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3月施行
发布日期:2006-01-12    地区:    阅读次数:414

      日前,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要求凡是有意于从事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资格认定,未能取得相关资格认定的机构将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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