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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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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供应商应关注哪些事项(二)
发布日期:2020-11-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0

三、响应阶段

1.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否则将会被拒收。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好时间,避免因无法及时提交响应文件而功亏一篑,失去参与项目的机会。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此项对关联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公平竞争。需要说明的是,因同一项目的不同包组不属于同一合同项,因此,供应商可以参加同一采购项目不同包组的响应。另外,《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资格预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中参加资格预审,但采购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后续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有关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在《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可以找到相关依据。

4. 对于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对于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6. 在招标项目中,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或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87号令第三十七条列举了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中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相互混装”情形包括印章的相互混印。

另外,如果采购方式为非招标采购方式,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无相关描述,不适用以上“视为串通”的情形,具体认定应当遵守其上位法,即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属于恶意串通”的规定执行。

7.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标、评审、确定结果阶段

1.在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这主要是依据87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3.在招标项目中,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需承当相应后果。这里要明确的是,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对于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作者:林镇洲  单位: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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