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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 有资格才能代理
发布日期:2006-01-11    地区:    阅读次数:397

      近日,财政部以31号部长令的形式下发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资格延续与变更、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其有效期为三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要获得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都必须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并要求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

  《办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是对《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的具体细化,也是继三大部长令颁布以后,财政部再次以部长令的形式下发的管理办法。

作者:朱建华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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