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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供应商应关注哪些事项(一)
发布日期:2020-11-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至今已经历了17个年头,其自施行以来,政府采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较高。近年来,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各种配套的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笔者结合上述文件,针对不同的采购环节,归纳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关注的事项,希望能够帮助供应商既不碰触“红线”,也能维护自身权益。

一、报名阶段

1.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2.招标文件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依据87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3.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购买招标文件的条件。根据财政部《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具备的条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这种做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二、“备标”阶段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以非现金形式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2.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当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若干天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做法,缩短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决策期限。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当注意保证金退还手续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中标供应商是否需要向代理机构提交合同复印件或合同原件备案。

4.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以非现金形式提交。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除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外,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设立的保证金以外,不宜再设立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6.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无效。按照87号令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无效。

7.终止招标的,除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退还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87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作者:林镇洲  单位: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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