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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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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购”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日期:2009-05-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70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政府采购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约束制衡机制,有效地规范采购行为,净化交易环境,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交易”,以此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三公一诚”,能够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采购工作提供良好条件,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好保障。
  
  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做好具体工作,以实际行动化解人为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安定团结。
  
  坚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要做到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公开,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让潜在供应商享有知情权。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从源头上维护公平,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一视同仁,保证其平等参加政府采购的权利。
  
  维护政府采购公正性
  
  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依法办事、规范程序。制作招标文件要将评标办法等内容予以详细表述,对把握不准的技术需求等内容,邀请专家论证,力求准确严谨、科学合理。坚持公平、公正的行为准则,杜绝人为干扰采购活动,让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理解并认同,积极参与招投标活动。引进公证制度,让公证部门对招标采购实施全程公证。
  
  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要自始自终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纪律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存在问题,发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作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让政府采购工作置于多重监督之中,确保阳光操作。
  
  积极为供应商服务
  
  政府采购不单纯是一个你卖我买的买方市场,也有着互相服务,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紧密关系。供应商有提供优质货物与服务的责任,集采机构也有义务为供应商诚信服务。应主动将了解和掌握的需求信息及时提供给供应商,以有利于供应商有的放矢,疏通供货渠道,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及时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
  
  加强沟通交流化解矛盾
  
  集采机构实施每一采购项目既要为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又要保护供应商切身利益。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需求、评标标准等方面力求科学合理的情况下,要重视供应商的咨询和质疑,对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不能采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认真对待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质疑,需要复议的及时组织评审人员复议,在协同采购人做好书面答复的同时,与供应商面对面沟通交流,消除误解,达成共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者单位: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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