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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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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需要提供证据吗?
发布日期:2020-11-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6

  问:供应商投诉需要提供证据吗?

 

  答:投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

 

  问:没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质疑该采购活动吗?

 

  答:不可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问: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

 

  答: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答:可以不设。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本条法规中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或“应当”,所以招标文件中可以设最高限价,也可以不设。

 

  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么?

 

  答:可以合并发布。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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