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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立法规定政府采购应扶持自主创新产品
发布日期:2009-05-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00

    记者从合肥市政府获悉,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应提高科技经费法定比例以推进科技创新。
  
  该条例规定,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要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同时,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用房和中间实验,开发性实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品质监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用地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该条例同时明确,市级科技经费应当高于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5%;县(区)级不低于本级财政预算支出1.5%;乡镇应当安排专项费用,用于科技成果的推广。据悉,该比例较该条例修订前规定的比例提高了1个百分点,县(区)提高0.5个百分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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