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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国货规定 为GPA谈判增加“砝码”
发布日期:2009-04-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98

      日前,某集采机构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要将“支持国货”的政策功能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国货标准及实施细则,从制度上提供周密的保障。
  
  的确,在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呼声一阵高于一阵时,除了要解决好采购人方面存在的问题,转变采购人意识,激发其使用国货的自豪感与荣誉感,相关权利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出台国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这种必要性和必须性体现在GPA谈判上,有利于我国申请加入GPA的谈判。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近几年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很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就是其中两部法规。政策的出台从规定上已到位,但相关配套措施还跟不上。比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已下发,但自主创新产品的界定细则以及文件实施细则等配套措施的欠缺,让制度的落实存在困难。
  
  国际相关条例规定,加入GPA的国家,加入之前已经确立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入之后是允许有一段过渡期的。也就是说,我国即使加入了GPA,加入之前确立实施的法律法规能继续执行一段时间。这就意味着,外国要求国民待遇时,我们可以先不给其国民待遇,并可依据原有规定给予本国企业和产品一些倾斜。但是,有法律法规出台但没有执行文件在国际上是不被承认的。没有规定是不行的,有了规定也要可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细则等都是谈判的“砝码”。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方面,相关政策实施细则需要尽快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在GPA谈判中争取更有利空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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