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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采购中心明确界定九种串标行为
发布日期:2009-04-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89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针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明确将九种行为界定为串标行为。
  
  据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介绍,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极强的交易方式,以优胜劣汰的竞争方式来达到交易目的的行为。所以,难免会出现一些人为了追求利益而恶意串通,使得招投标的竞争性丧失。“采购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等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该中心负责人说。但是由于取证困难,目前各地对于串标围标行为大都束手无策。
  
  为了肃清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明确规定,今后凡是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采购人(或中心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采购人(或中心工作人员)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据悉,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按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企业,限制其在1~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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