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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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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和实质性要求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20-10-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1

   资格要求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通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关于基本资格要求,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关于特定资格要求,即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要求的,其投标无效。

  

  实质性要求是评审因素的一部分,评审因素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与采购标的物的质量相关,用以评判投标文件得分的条款。评审因素一般分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实质性要求条款通常表现为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或特殊符号(如☆、△)标注,当投标文件出现不满足或不响应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情形时,投标人投标无效。非实质性条款即招标文件中除实质性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当投标文件出现不满足或不响应非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情形时,投标人投标有效,仅无法获得评分标准中该条款对应的分数值。

  

  招标文件设置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的目的,都是为了选择出最合适的中标供应商。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要求和实质性要求却不同。

  

  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同。资格要求是对投标人具备的能力或资格提出要求;实质性要求是对所投标的及与标的相关的第三人提出要求。资格要求不得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当然不能设置为资格要求。

  

  二是审查人员不同。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招投标活动中,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审查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

  

  三是审查阶段不同。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满足资格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才能对其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

  

  四是修改时导致的结果不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的方式对实质性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澄清公告的方式改变资格要求,采购项目资格要求确需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修改资格要求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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