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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互联网光纤上网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14    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阅读次数:7

  磋商邀请

四川亚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拟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互联网光纤上网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SCYF-1303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互联网光纤上网项目

3.采购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亚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资金36万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互联网光纤租赁服务两条。本项目为一个包。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磋商采购邀请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承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采购人/四川亚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8日9:00-12:00,14: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北城星座30栋12楼9号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为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现场发售,不提供邮寄发售: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现场缴纳文件款(请自带U盘拷贝或通过邮箱发送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版本)。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9月24日10: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9月24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北城星座30栋12楼9号

十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如涉及)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融资机构根据其授信政策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贷款。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51号

联 系 人:赖老师

联系电话:028-86581421

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亚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成都成华支行

账    号:11372000000026377

通讯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北城星座30栋12楼9号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 钟先生

联系电话:13402871598

电子邮件:1790103620@qq.com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承诺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应当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一)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为复印件);

(二)①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审计财务报表或公司内部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提供承诺函;

 ②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承诺函;

(三)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四)①提供2019年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

②提供2019年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

(五)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六)提供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七)提供供应商单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的截图;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

1、 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2、 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的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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