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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延长采购时间叫停 陕西下发通知量化采购时间
发布日期:2009-04-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68

    采购时间主观性太强、采购单位随意掌控采购节奏、部分采购50~60天仍没有结果……类似采购时间太过随意的现象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为叫停这种不规范行为,近日,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采购时间进行量化,并对原有的协议供货周期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采购任务限时完成
  
  今后随意延长采购时间的做法将被叫停,《通知》对采购时间进行了量化规定,指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原则上须在30天内完成采购,其他非公开招标方式原则上在20天内完成采购。对部分确实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参数论证的项目,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可加强事前准备工作、提前介入,及时与采购单位协调,争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以前的采购时间随意性比较强,也没有一个硬性的指标限制,给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自由支配的时间比较宽泛。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采购时间的无序性问题比较普遍,为加强采购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此次专门对采购任务的完成时间作了限定。”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李宇如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不仅对采购时间进行了量化,《通知》还对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进行了再次强调,指出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省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既可以选择省采购中心,也可以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省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任务后,应积极与采购单位沟通,制订采购文件,及时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采购任务。
  
  采购周期略作调整
  
  据按照原来的《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务车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办公家具、车辆保险、定点加油、车辆定点维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为搞好计划限制,应对太过频繁的招标采购,采购处将对该《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周期作适当调整。据李宇介绍,调整后原来半年进行一次的招标活动将改为一年进行一次,原一年进行一次招标的暂时维持不变。
  
  针对以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时间过于滞后的情况,《通知》规定,相关采购工作应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有效期前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便于早日组织实施招标工作,今后采购处将于年初将已经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采购计划一并下达采购中心。新增或调整项目将另行下达采购计划,
  
  据悉,为加强对省采购中心及各代理机构的管理,今后,陕西将把省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时限及《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中心的职责履行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将于近期制定下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各代理机构的基础工作、业务开展、采购效率、质疑投诉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网公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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