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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发布日期:2020-09-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7

  案例回放

 

  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参数、履约能力及其他承诺的条件进行审查、评估、比较后集体论证,确定中标供应商A公司综合评分排名第一,以此次采购报价的最高价3994200.00元中标。2020年6月11日,未中标公司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此次采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获得的'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每获得一项得2分,满分8分。未中标供应商在投诉中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上述证书真伪有待商榷。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共享平台(http://www.315gov.com.cn)就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附证书的真伪进行了查询,认为以上证书均真实存在,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3A证书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关键点在于"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能否作为加分项,而不是证书真伪。那么,此类证书能否作为加分项呢?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此类证书不能作为加分项。因为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同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这就限制了成立年限,对新公司有歧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将此类证书列为加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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