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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项目 各地是怎么做的?
发布日期:2020-08-25    地区:    阅读次数:154

  《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也就是说,无预算是不能采购的。由于预算是一年一编,这也就决定了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是一年一采,采购合同也是一年一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一次采购三年使用”,以确保某些服务采购的连续性。那么,究竟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呢?各地对“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项目有哪些具体的规定?“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进行了调研与采访。

 

  只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

 

  对于“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中均无相关规定。《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中,在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方面,首次提到了“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并无“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只适用政府购买服务。

 

  多地有规定动作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对“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采购有具体指引。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规定,采购人可根据政府采购履约评价结果分年度续签;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明确该类项目可以续期采购;《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则规定,长期服务类(如车辆租赁、定点供货、运维、商务服务、物业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变动幅度不超过上年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条件和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续约后,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对上述需续约项目,应在上次合同到期前6个月经统计财政部门批准。

 

  而江苏省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于“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规定与102号令保持一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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