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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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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可以安排到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吗?
发布日期:2020-08-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8

  问:开标时间可以安排到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吗?

 

  答:不可以。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主要以什么方式提交?

 

  答: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服装类采购项目中,能否要求服装有专利工艺?

 

  答:不能,这种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问:处理投诉时,财政部门可以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吗?

 

  答:一、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二、财政部门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易采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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