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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高县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施工 (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发布日期:2020-08-17    地区:四川省-宜宾市    阅读次数:7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高县发改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高发改投(2020)119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高县发改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无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高县档案馆(局)   

 2.2 建设地点: 高县庆符镇西区    

 2.3 项目规模: 建筑面积4710平方米(不含负一层993平方米)    

 2.4 计划工期: 2021年6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1年09月  

 2.5 项目总投资:   2572.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加地方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2572.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4 个(0-10 房屋建筑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2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9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招标代理人从业人员证或章,同时具备政府投资工程招标管理师(政策、宏观经济);至少配备2名专业招标代理从业人员,需具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证或章。(以上证件需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项目由高县综合档案馆具体组织实施。。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0年08月18日12时00分  至  2020年08月21日12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0年08月18日12时00分至  2020年08月21日14时0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高县档案馆(局)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张平         

    电    话:   15883185356    

    传    真:              

                    

                 2020年08月18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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