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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采预算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不达标 不予通过
发布日期:2020-08-12    地区:    阅读次数:110

  “以部门为整体,预留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将无法通过财政部门政府釆购预算审核。”这是河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强化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在政府采购预算中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提出的具体要求。业界人士评价说,这才能更好地把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落到实处。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河北省财政厅今年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印发该《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各部门要自觉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中小企业预留的釆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釆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承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体责任。在编制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时,按要求填报本部门、本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釆购预留份额。

 

  二是各部门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部门年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其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60%。以部门为整体,预留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将无法通过财政部门政府釆购预算审核。

 

  三是中小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釆购活动中视同小微企业。

 

  四是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型企业的政府釆购项目,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中予以公布;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予以注明;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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