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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优化紧急采购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8

 

   【紧急采购·专家观点】

    多措并举优化紧急采购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成协中

 

    紧急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将其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紧急采购的特殊要求,可以对部分制度作出特殊安排。

    紧急采购的适用情形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并保持适度的灵活性。只有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导致普通采购程序与紧急事件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才允许适用作为例外制度安排的紧急采购程序。如法国2019年新颁布的《公共采购法典》提出的认定重大紧急情况的三项标准,即,事件的不可预测性、与现有程序性时限规定的不可调和性、该事件与紧急情况之间的因果关联性,使紧急采购适用条件的认定标准具体化,客观化。对于紧急事件的具体类型,可以考虑与正在制定的《应急管理法》保持一致,《应急管理法》拟规定的突发事件种类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特殊制度安排首先应当豁免适用涉及期限的相关制度安排,允许采购人通过各种方式来缩短采购文件公告期、等标期、公示期等期限,加快采购进程。对于已证实属于紧急情形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持竞争性的采购目标。

    如果期限缩短仍不能满足紧急采购的现实需要,则应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允许采购人豁免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简易采购、直接购买等灵活方式进行。即,强制采购方式的豁免是在期限缩短仍不足以满足需要时的一种制度选择,强制采购方式豁免仍需要通过快速审批机制进行程序保障。在牺牲部分竞争性的情况下,采购活动的正当性应当通过程序机制予以补强。

    强化紧急采购中采购人与市场主体的高效互动,寻找替代方案。对于应对应急事项特别需要而市场供应又极为短缺的情形下,鼓励采购人通过采购需求交流会、创意交流会等电子采购方式和与创新生态系统或企业家网络紧密合作的方式来满足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需求。

    强化紧急采购程序适用的内控机制。鉴于紧急采购程序对于采购时间、方式等方面的灵活性需求大大增强,实体法确立的外部监管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功能,需要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内部的风险管控机制。如做好紧急采购预案、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同意才能启动紧急采购程序,建立专门的紧急采购谈判小组,完善紧急采购档案管理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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